導語:辭職報告到底要不要主動向公司索要?很多人心里沒底。其實這事兒沒那么復雜,關鍵看你想留個啥憑證、后續可能用在哪兒。本篇就助您明確思路,說說什么時候該要、怎么要更穩妥,還有容易忽略的小細節,不講虛的,全是實用提醒。
報告屬性
| 適用對象 | 剛工作不久的職場新人,不太懂勞動法,寫報告沒經驗,容易緊張、怕寫錯。 |
| 使用場合 | 適用于員工想正式辭職但怕流程出錯的場合,專門用來提交給公司人事或領導,確保離職合法合規,避免后續扯皮。 |
| 核心內容 | 告訴新人辭職不用等公司批準,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就行,重點是留證據、走流程、保權益,別被忽悠了。 |
| 內容體量 | 1100字 |
| 報告關鍵詞 | 員工離職辦理 勞動關系解除 試用期辭職 30日通知期 勞動合同終止 |
報告正文
導語:本人曾經多次因為各種原因,口頭提出辭職,均未引起您的高度重視,現上呈一份書面辭職報告,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分享的辭職報告要問公司要嗎歡迎閱讀參考。
辭職報告要問公司要嗎
首先,辭職您應該注意以下兩點問題:
1、起算時間:交給上級之日。
2、交辭職書的證據問題:可以寫兩份,一份讓主上級簽字后自己留著。也可以發一個郵件上級和人事部。交辭職報告要交給能代表公司的人,按照公司領導要求辦理即可,其實不必這么麻煩的,發個特快同時保留好單據就解決了。
辭職程序:
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報告〔切記:要求公司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公司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公司辦理辭職的手續,公司應該予以辦理,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您出具辭職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公司就是違法。
涉及相關法律:
《勞動法》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于以后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并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后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報告格式怎么寫
有明確標題“辭職報告要問公司要嗎”,開頭導語 分點說明 法律條文引用 注意事項,結尾沒落款但條明確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