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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運輸巷道安全管理制度(六篇)

            發布時間:2023-12-28 18:26:18 查看人數:44

            井下運輸巷道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井下運輸巷道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確保運輸巷道的安全正常運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適用于**公司井下礦山的運輸巷道的維護與安全管理工作。

            3 主要職責

            3.1 安監處

            3.1.1負責運輸巷道的安全總體管理及審查。

            3.1.2定期對運輸巷道維護質量進行抽查,不符合規定的,下達整改通知責令施工單位及時處理。

            3.2 生產技術部

            3.2.1 根據采礦設計要求決定運輸巷道的維護方式,解決維護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

            3.2.2 根據生產需要和采場的實際情況對須報廢的運輸巷道進行認定并報審。

            3.3 生產工區

            3.3.1負責現場日常管理,對運輸巷道的維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3.2 發現重大問題及時上報生產技術部、安全監督處等,討論決定處理辦法。

            3.3.3 對運輸巷道的維護質量進行檢查并負責廢棄運輸巷道的安全防范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運輸巷道的安全管理

            4.1.1現場管理人員定期對運輸巷道進行檢查,查出問題及時向工區匯報, 工區上報安全監督處,安全監督處根據運輸巷道破壞形式決定支護形式。支護形式確定后由安全監督處通知施工單位按要求及時支護。

            4.1.2 安全監督處管理人員督察支護材料的質量,確保質量達到要求;同時工區現場管理人員應對維護質量進行監督,確保巷道支護質量,如果質量達不到預定要求時,由安全監督處下令通知施工單位返工。

            4.1.3 對所有支護的運輸巷道,均應進行定期檢查。地壓較大的井巷和人員活動頻繁的采礦巷道,應每班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

            4.1.4 清理浮石時,應在安全地點操作工器具;

            4.1.5 軌道維修、處理安全、巷道支護時,應禁止車輛通行,并設明顯的警戒標志;

            4.1.6 在運輸巷道內,人員應沿人行道行走。雙軌巷道有列車錯車時,人員不應在兩軌道之間停留。在調車場內,人員不應橫跨列車。

            5 相關文件

            5.1《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5.2《采礦手冊》。

            6 相關記錄

            6.1《運輸巷道日常檢查臺賬》。

            6.2運輸巷道維護質量記錄。

            第2篇 皮帶運輸區井下文明生產責任區域管理制度

            為使礦井的文明生產、質量標準化水平提高,促進文明生產,創造安全、規范、整潔的工作環境,形成文明有序的工作秩序,運輸區根據宣東礦業公司重新修訂的《井下文明生產責任區域管理辦法》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一、井下文明生產責任范圍劃分

            1、-230膠帶大巷一臺皮帶機頭到二臺皮帶機頭文明生產責任區由8點班的-230機頭、機尾、裝載站崗位人員負責。

            2、-230膠帶大巷二臺皮帶機巷、第一聯絡巷、第二聯絡巷及 三叉口文明生產責任區由清理消塵組人員負責。

            3、-200膠帶巷、205尾巷文明生產責任區由下運一組李樹龍班負責。

            4、一采區膠帶上山、一采區煤倉上口文明生產責任區 由下運二組于連和班負責。

            5、一采區膠帶上山、102二臺皮帶機巷、一采區一聯絡巷由下運三組王慶利班負責。

            6、大巷變電所、本區內所管轄范圍內的電纜吊掛、車間、機電設備的完好、配電點和變電所周圍5米范圍內的文明生產責任區由電修組王志軍班負責。

            7、裝載站的文明生產責任區由井下三班負責。

            8、本區所管轄范圍內的水管、風管、消塵管、噴霧 及所有安全設施、機電設備的完好、車間的文明生產責任區由機組機武貴禮班負責。

            二、責任區標準

            各班組所負責的責任區內文明生產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的要求。

            1、各種材料、設備工具集中存放,分類擺放整齊,掛牌明示,各種責任牌、標志牌、指示牌及安全文化牌吊掛規范準確

            2、巷道清理干凈,無浮喳、雜物;巷道無淤泥、無積水(淤泥、積水:長度>5米,深度>0.1米 )。

            3、管、線吊掛整齊,管線上無積塵,供風、供水、排水管路,符合《規程》規定,保證不漏氣、不漏水。

            4、機電設備安裝位置合理,掛牌管理;衛生清潔無積塵,開關、綜保、上架,所用儀表顯示數值準確。

            5、帶式輸送機機頭;機尾牢固、鋪設平、穩,直運行可靠。

            6、皮帶巷內有風流凈化裝置;轉載點有噴霧設施;保證正常使用;-230膠巷水溝暢通,蓋板齊全、穩固、平整。

            7、各班組按要求定期消塵,-230大巷、膠軌聯絡巷、大巷變電所及本責任區負責的配電點5米范圍內每五天徹底消塵一次,裝載站、-200皮帶巷、205尾巷、一采區皮帶上山、102 皮帶巷、一采區第一聯絡巷、一采區煤倉上口每天徹底消塵一次。

            三、責任區管理

            1、區成立文明生產領導小組,各班組成立以班組長任組長的工作小組,負責本班組的日常工作。

            2、區根據評分標準每10天評比一次,評比結果做為評優評先的依據;對不符合的要給予處理。

            3、備用的材料、設備集中堆放在自己的責任區內,不能放在自己責任區內的負責清理所放材料、設備5米范圍的文明生產。替換下來的材料、設備及時出口。

            4、責任區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或上報。

            四、考核和獎罰

            1、按宣礦字[2007]20號文關于《井下文明生產責任區域管理辦法》執行.

            皮帶運輸區

            2023年4月1日

            第3篇 井下電焊機領用、運輸、保管、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持有電、氣焊操作特殊工種證的人員方可使用電、氣焊設備。

            第二條 各隊組需要井下電、氣焊(割)作業時,嚴格按“一焊一審批、一焊一措施、電、氣焊設備一審批一入井“的原則執行。

            第二章 電、氣焊設備的領用

            第三條 電、氣焊設備由各隊組自行保管,由各隊組派專人進行保存和管理。

            第四條 電、氣焊設備領用由各隊組車間管理人員根據電風焊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記錄登記發放。

            第三章 電、氣焊設備的保管

            第五條 電、氣焊設備使用隊組的責任人是電、氣焊設備的監督管理者,由各隊組指定人員負責,其主要職責有:

            (一) 對電、氣焊設備妥善保管,禁止損壞,丟失電、氣焊設備。

            (二) 定期對電、氣焊設備進行檢查,確保電、氣焊設備完好。

            (三) 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嚴格執行操作規定,正確使用電、氣焊設備。

            (四) 不得讓不熟悉操作方法的人員使用電、氣焊設備。

            第六條 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隊組要建立本單位各類電、氣焊設備清冊、臺帳。

            第四章 電、氣焊設備運輸

            第七條 井口安全員為風電焊設備、設施入井的檢查人員,必須執行“電、氣焊(割)設備、設施入井審批手續”經機電辦、安全辦、生產指揮中心審批同意并在入井前經井口安全員檢查設備、設施完好合格后,副井信號工及擁罐工憑審批條方可入井,禁止信號工、擁罐工無審批條將“風、電焊設備設施”入井,一經發現對信號工、擁罐工進行罰款100元處罰。

            第八條 電、氣焊(割)設備、設施在入井前要保證氧氣瓶、乙炔瓶防護裝置(安全帽、防振圈)齊全,裝卸過程中必須清裝清卸,嚴禁從高處滑下或地下滾動,裝入礦車時必須保證分車裝運,兩側要有防護,防止與礦車箱體碰撞,以上措施均需由安全員進行檢查,有一項不合格均禁止入井。

            第九條 電、氣焊設備通過人力或橋吊裝入礦車中,通過副井罐籠入井,井下使用電機車進行運輸,運輸到無軌道地點時,由專人抬扛到使用地點。

            第十條 運輸過程中不得對電、氣焊設備進行野蠻裝運,造成電、氣焊設備損壞。

            第五章 電、氣焊設備的使用

            第十一條 井下電、氣焊作業必須遵守《井下電、氣焊管理規定》要求,嚴格執行《井下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使用電焊機安全技術措施

            (一)電焊機電源線的拆、裝應由電鉗工進行。

            (二)使用電焊機前,必須檢查外殼接地情況,接地線應有良好的導電性能,接地線應用螺絲上緊,禁止使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

            (三)使用電焊機前,應檢查并確認一、二次線接線正確,輸入電壓符合電、氣焊設備的銘牌規定。接線柱應有墊圈,接線螺帽、螺栓及其它部件齊全,無松動或損壞。

            (四)電焊機二次接地線應直接接在焊件上。嚴禁將電纜外皮、管道或其他金屬構件等作為電、氣焊設備二次接地線。

            (五)起動電焊機時,焊鉗和焊件不可接觸,以防短路。調節電流或變更極性接法時,應在空載情況下進行。接通電源后,嚴禁接觸一次線路的帶電部分。

            (六)焊鉗與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連接牢固,更換焊條應戴手套。

            第十三條 使用氧氣焊安全技術措施

            (一)乙炔發生器及其連接部分不得漏氣,橡膠軟管不應有鼓包、裂縫或漏氣,如有漏氣現象,應將其損壞部分切掉,用雙面接頭管,并用夾子或金屬綁線扎緊。

            (二)氧氣瓶、乙炔瓶不許碰撞,并嚴禁放在靠近熱源的地方。氧氣瓶和乙炔瓶距離不得少于7米,氧氣和乙炔距焊接點進風側10米以外。

            (三)焊槍連接處必須嚴密,嘴子如有堵塞,應用專用工具進行處理。

            (四)由于焊咀和割咀過熱堵塞而發生鳴爆時,應快速先將乙炔氣門關閉,再關閉氧氣,然后放在冷卻水中冷卻。

            (五)焊槍和割槍點火時,應先開氧氣門,再開乙炔氣門,立即點火,然后調整火焰,熄火時與此相反,先關乙炔門,后關氧氣門,以免回火。

            (六)點燃焊咀和割咀時,不準觸碰熱金屬,也不得將其放在熱的工件上。

            第十四條 嚴禁在帶壓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可能帶電的設備,必須先檢查電源已斷開。

            第十五條 在狹小或潮濕地點進行焊接工作時,應墊干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觸電的措施,并設監護人。

            第十六條 電焊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好勞動防護用品,在金屬工件上焊接時,必須穿好絕緣鞋或帶絕緣手套。

            第十七條 在高處電、氣焊作業時,必須掛好安全帶。作業點周圍和下方應采取防火措施并有專人監護。

            第十八條 電、氣焊設備作業完畢后,必須及時將風電焊設備、設施升井,井下嚴禁存放風電焊設備及工具,一經發現對責任隊組罰款500元。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于2023年2月10日起開始實施。

            第二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為機電供應中心。

            第4篇 井下無軌膠輪車運輸管理制度

            (一)一般安全管理制度

            1、膠輪車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獲得司機駕駛證,否則不允許駕駛膠輪車。

            2、膠輪車司機在啟動車輛前必須檢查車輛各部件,在確保所有部件完整有效后方可駕駛。

            3、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尾燈,滅火器,嚴禁在沒有照明,紅尾燈的情況啟動車輛。

            4、開車前必須按響喇叭,提醒其它人員,嚴禁在喇叭未鳴的情況下啟動車輛。

            5、正常行駛時,不得背對前進方向行駛,確實無法做到時,必須有跟車工指揮。

            6、在同一巷道中行駛的兩輛膠輪車之間的距離至少保持在50米以上。

            7、車輛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并符合操作說明書的要求。

            8、必須正確執行調度指令,保持運輸中的通訊聯絡,不得隨意關閉通訊裝置。

            9、巷道中所有的信號標志與調度指令均為車輛安全行駛的依據,所有車輛的運行不得違反。

            10、所有在井底車場行駛的膠輪車,其運行速度都不得超過5km/h。

            (二)行車安全管理制度

            1、膠輪車在巷道口、坡度段,噪聲大的地段或遇行人,以及前方有障礙物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速鳴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

            2、膠輪車司機必須隨身攜帶數瓦儀,當瓦斯濃度超過1%時,應立即熄火停機,查明原因;待瓦斯濃度超過降到1%以下時,方可開車運行。

            3、膠輪車載人時,所有乘員均需坐在客廂座位上,嚴禁坐在其它設備上。

            4、上坡或者下坡應采用低擋緩慢行駛。

            5、嚴禁用膠輪車頂拉其它物體。當行駛途中因故障停車,需用其它膠輪車拖車時,必須執行專項措施,并采用專用的拖車裝置。

            6、膠輪車司機操作時應保持坐在駕駛椅上、目視前方、雙手握住方向盤(操作手把)的正確姿勢,嚴禁將身體任何部位露出車外,嚴禁站在車下開車。

            7、司機上崗后,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嚴禁在車輛未停穩時離開司機室。司機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做好機車制動,依次做好工作制動、手閘制動、脫離離合器、柴油機怠速運轉、停機、鎖車等步驟。

            8、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開車,開車前首先鳴笛示警,檢查確認周圍無人時,方可啟動。

            9、司機停車離開駕駛室前,必須按規定釋放停車制動回路和方向盤控制回路的壓力,避免突然釋放。

            (三)停車安全管理制度

            1、在井下裝卸貨物時必須制動鎖車,但不熄滅車燈。

            2、運輸途中除會讓車外,一般不容許停車,必須停車時應事先匯報調度或車隊,通知其它車輛并制動鎖車、亮燈,斜巷還需采取掩車措施。

            3、停車時,要確保停在安全地段,并停靠在距人行側幫部20cm以外,確保行人通行暢通的地方。

            4、停車時,應將車的駐車制動手柄拉到有效位置、換擋手柄處于空擋和柴油機停轉后司機才可離開駕駛室。

            5、若在上下坡停車時,一定要在輪胎后加楔墊楔住或把車輛開進煤柱中間位置。

            6、在下坡、平路停車時,合理操作制動閥,確保能夠有效制動。

            7、當司機進入或離開駕駛室時,不要把操縱閥桿當扶手。

            (四)裝卸車安全管理規定

            1、膠輪車在裝料運輸時,要確保貨物綁扎牢固,嚴禁超寬、超高、超載運輸,嚴禁人貨混裝。

            2、膠輪車在裝卸材料或其它貨物時,必須制動鎖車,不得熄滅車燈。

            3、在運送大件、重型設備材料時應充分考慮以下因素:裝載重量的均勻分布;裝卸地點的工作條件;運輸線路狀況;裝卸順序與安裝順序等。

            4、運送大型設備(如液壓支架等)或車輛倒行,影響司機視線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5、裝大件物料時,應先在頂板施工兩根以上的專用起吊錨桿。用手動葫蘆進行起吊時,必須首先對起吊錨桿牢固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起吊。

            6、卸大件物料時,應使用專用起吊錨桿,用手動葫蘆進行起吊。

            7、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8、卸料地點距工作面需大于50m。

            (五)車輛會車

            1、必須在指定的會車硐室(地點)會車,非會車地點嚴禁會車;

            2、車輛會車速度限制在5km/h內;

            3、會車時車與車、車與兩幫的距離都不得少于0.5米;

            4、膠輪車在指定地點內會車時,應遵守空車讓重車、下坡車讓上坡車的原則;

            5、無會車硐室(地點)的巷道,禁止對面有行駛的車輛。

            (六)收尾工作

            工作結束后,清理車輛,做到整潔有序,將車開到指定地點,并做好記錄后方可離崗。

            第5篇 井下電焊機領用、運輸、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持有電、氣焊操作特殊工種證的人員方可使用電、氣焊設備。

            第二條 各隊組需要井下電、氣焊(割)作業時,嚴格按“一焊一審批、一焊一措施、電、氣焊設備一審批一入井“的原則執行。

            第二章 電、氣焊設備的領用

            第三條 電、氣焊設備由各隊組自行保管,由各隊組派專人進行保存和管理。

            第四條 電、氣焊設備領用由各隊組車間管理人員根據電風焊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記錄登記發放。

            第三章 電、氣焊設備的保管

            第五條 電、氣焊設備使用隊組的責任人是電、氣焊設備的監督管理者,由各隊組指定人員負責,其主要職責有:

            (一) 對電、氣焊設備妥善保管,禁止損壞,丟失電、氣焊設備。

            (二) 定期對電、氣焊設備進行檢查,確保電、氣焊設備完好。

            (三) 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嚴格執行操作規定,正確使用電、氣焊設備。

            (四) 不得讓不熟悉操作方法的人員使用電、氣焊設備。

            第六條 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隊組要建立本單位各類電、氣焊設備清冊、臺帳。

            第四章 電、氣焊設備運輸

            第七條 井口安全員為風電焊設備、設施入井的檢查人員,必須執行“電、氣焊(割)設備、設施入井審批手續”經機電辦、安全辦、生產指揮中心審批同意并在入井前經井口安全員檢查設備、設施完好合格后,副井信號工及擁罐工憑審批條方可入井,禁止信號工、擁罐工無審批條將“風、電焊設備設施”入井,一經發現對信號工、擁罐工進行罰款100元處罰。

            第八條 電、氣焊(割)設備、設施在入井前要保證氧氣瓶、乙炔瓶防護裝置(安全帽、防振圈)齊全,裝卸過程中必須清裝清卸,嚴禁從高處滑下或地下滾動,裝入礦車時必須保證分車裝運,兩側要有防護,防止與礦車箱體碰撞,以上措施均需由安全員進行檢查,有一項不合格均禁止入井。

            第九條 電、氣焊設備通過人力或橋吊裝入礦車中,通過副井罐籠入井,井下使用電機車進行運輸,運輸到無軌道地點時,由專人抬扛到使用地點。

            第十條 運輸過程中不得對電、氣焊設備進行野蠻裝運,造成電、氣焊設備損壞。

            第五章 電、氣焊設備的使用

            第十一條 井下電、氣焊作業必須遵守《井下電、氣焊管理規定》要求,嚴格執行《井下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使用電焊機安全技術措施

            (一)電焊機電源線的拆、裝應由電鉗工進行。

            (二)使用電焊機前,必須檢查外殼接地情況,接地線應有良好的導電性能,接地線應用螺絲上緊,禁止使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

            (三)使用電焊機前,應檢查并確認一、二次線接線正確,輸入電壓符合電、氣焊設備的銘牌規定。接線柱應有墊圈,接線螺帽、螺栓及其它部件齊全,無松動或損壞。

            (四)電焊機二次接地線應直接接在焊件上。嚴禁將電纜外皮、管道或其他金屬構件等作為電、氣焊設備二次接地線。

            (五)起動電焊機時,焊鉗和焊件不可接觸,以防短路。調節電流或變更極性接法時,應在空載情況下進行。接通電源后,嚴禁接觸一次線路的帶電部分。

            (六)焊鉗與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連接牢固,更換焊條應戴手套。

            第十三條 使用氧氣焊安全技術措施

            (一)乙炔發生器及其連接部分不得漏氣,橡膠軟管不應有鼓包、裂縫或漏氣,如有漏氣現象,應將其損壞部分切掉,用雙面接頭管,并用夾子或金屬綁線扎緊。

            (二)氧氣瓶、乙炔瓶不許碰撞,并嚴禁放在靠近熱源的地方。氧氣瓶和乙炔瓶距離不得少于7米,氧氣和乙炔距焊接點進風側10米以外。

            (三)焊槍連接處必須嚴密,嘴子如有堵塞,應用專用工具進行處理。

            (四)由于焊咀和割咀過熱堵塞而發生鳴爆時,應快速先將乙炔氣門關閉,再關閉氧氣,然后放在冷卻水中冷卻。

            (五)焊槍和割槍點火時,應先開氧氣門,再開乙炔氣門,立即點火,然后調整火焰,熄火時與此相反,先關乙炔門,后關氧氣門,以免回火。

            (六)點燃焊咀和割咀時,不準觸碰熱金屬,也不得將其放在熱的工件上。

            第十四條 嚴禁在帶壓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可能帶電的設備,必須先檢查電源已斷開。

            第十五條 在狹小或潮濕地點進行焊接工作時,應墊干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觸電的措施,并設監護人。

            第十六條 電焊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好勞動防護用品,在金屬工件上焊接時,必須穿好絕緣鞋或帶絕緣手套。

            第十七條 在高處電、氣焊作業時,必須掛好安全帶。作業點周圍和下方應采取防火措施并有專人監護。

            第十八條 電、氣焊設備作業完畢后,必須及時將風電焊設備、設施升井,井下嚴禁存放風電焊設備及工具,一經發現對責任隊組罰款500元。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于2023年2月10日起開始實施。

            第二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為機電供應中心。

            第6篇 s礦井下無軌膠輪車運輸管理制度

            (一)一般安全管理制度

            1、膠輪車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獲得司機駕駛證,否則不允許駕駛膠輪車。

            2、膠輪車司機在啟動車輛前必須檢查車輛各部件,在確保所有部件完整有效后方可駕駛。

            3、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尾燈,滅火器,嚴禁在沒有照明,紅尾燈的情況啟動車輛。

            4、開車前必須按響喇叭,提醒其它人員,嚴禁在喇叭未鳴的情況下啟動車輛。

            5、正常行駛時,不得背對前進方向行駛,確實無法做到時,必須有跟車工指揮。

            6、在同一巷道中行駛的兩輛膠輪車之間的距離至少保持在50米以上。

            7、車輛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并符合操作說明書的要求。

            8、必須正確執行調度指令,保持運輸中的通訊聯絡,不得隨意關閉通訊裝置。

            9、巷道中所有的信號標志與調度指令均為車輛安全行駛的依據,所有車輛的運行不得違反。

            10、所有在井底車場行駛的膠輪車,其運行速度都不得超過5km/h。

            (二)行車安全管理制度

            1、膠輪車在巷道口、坡度段,噪聲大的地段或遇行人,以及前方有障礙物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速鳴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

            2、膠輪車司機必須隨身攜帶數瓦儀,當瓦斯濃度超過1%時,應立即熄火停機,查明原因;待瓦斯濃度超過降到1%以下時,方可開車運行。

            3、膠輪車載人時,所有乘員均需坐在客廂座位上,嚴禁坐在其它設備上。

            4、上坡或者下坡應采用低擋緩慢行駛。

            5、嚴禁用膠輪車頂拉其它物體。當行駛途中因故障停車,需用其它膠輪車拖車時,必須執行專項措施,并采用專用的拖車裝置。

            6、膠輪車司機操作時應保持坐在駕駛椅上、目視前方、雙手握住方向盤(操作手把)的正確姿勢,嚴禁將身體任何部位露出車外,嚴禁站在車下開車。

            7、司機上崗后,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嚴禁在車輛未停穩時離開司機室。司機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做好機車制動,依次做好工作制動、手閘制動、脫離離合器、柴油機怠速運轉、停機、鎖車等步驟。

            8、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開車,開車前首先鳴笛示警,檢查確認周圍無人時,方可啟動。

            9、司機停車離開駕駛室前,必須按規定釋放停車制動回路和方向盤控制回路的壓力,避免突然釋放。

            (三)停車安全管理制度

            1、在井下裝卸貨物時必須制動鎖車,但不熄滅車燈。

            2、運輸途中除會讓車外,一般不容許停車,必須停車時應事先匯報調度或車隊,通知其它車輛并制動鎖車、亮燈,斜巷還需采取掩車措施。

            3、停車時,要確保停在安全地段,并停靠在距人行側幫部20cm以外,確保行人通行暢通的地方。

            4、停車時,應將車的駐車制動手柄拉到有效位置、換擋手柄處于空擋和柴油機停轉后司機才可離開駕駛室。

            5、若在上下坡停車時,一定要在輪胎后加楔墊楔住或把車輛開進煤柱中間位置。

            6、在下坡、平路停車時,合理操作制動閥,確保能夠有效制動。

            7、當司機進入或離開駕駛室時,不要把操縱閥桿當扶手。

            (四)裝卸車安全管理規定

            1、膠輪車在裝料運輸時,要確保貨物綁扎牢固,嚴禁超寬、超高、超載運輸,嚴禁人貨混裝。

            2、膠輪車在裝卸材料或其它貨物時,必須制動鎖車,不得熄滅車燈。

            3、在運送大件、重型設備材料時應充分考慮以下因素:裝載重量的均勻分布;裝卸地點的工作條件;運輸線路狀況;裝卸順序與安裝順序等。

            4、運送大型設備(如液壓支架等)或車輛倒行,影響司機視線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5、裝大件物料時,應先在頂板施工兩根以上的專用起吊錨桿。用手動葫蘆進行起吊時,必須首先對起吊錨桿牢固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起吊。

            6、卸大件物料時,應使用專用起吊錨桿,用手動葫蘆進行起吊。

            7、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8、卸料地點距工作面需大于50m。

            (五)車輛會車

            1、必須在指定的會車硐室(地點)會車,非會車地點嚴禁會車;

            2、車輛會車速度限制在5km/h內;

            3、會車時車與車、車與兩幫的距離都不得少于0.5米;

            4、膠輪車在指定地點內會車時,應遵守空車讓重車、下坡車讓上坡車的原則;

            5、無會車硐室(地點)的巷道,禁止對面有行駛的車輛。

            (六)收尾工作

            工作結束后,清理車輛,做到整潔有序,將車開到指定地點,并做好記錄后方可離崗。

            井下運輸巷道安全管理制度(六篇)

            1 目的為確保運輸巷道的安全正常運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2 范圍適用于**公司井下礦山的運輸巷道的維護與安全管理工作。3 主要職責3.1 安監處3.1.1負責運輸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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